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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223007/201807-54558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18-07-27 17:12
发布机构: 明光市农机局  生成日期: 2018-07-27 17:12
 生效日期: 2018-07-27 17:12:28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词: 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
称: 明光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

明光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07-27

1.农机争议调解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因农业机械产品销售、维修、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机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当事人因农业机械产品销售、维修、作业质量发生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解

七、服务时限

根据当事人提出是否需要鉴定来合理安排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局农机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0-6851166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2.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和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参与农业生产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农机推广站根据农作物种植品种、时间、规模合理安排所需农业机械进行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和发布作业市场需求信息。

七、服务时限

全年根据农作物种植品种、时间、规模采取不定期安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

联系电话:0550-6851166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3.农机技术推广和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技术培训的学校应当适应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技术培训。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化技术学校

三、服务对象

参与农业生产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农机化技术学校根据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

七、服务时限

全年根据农机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采取不定期安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化技术学校

联系电话:0550-8028822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4.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局农机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我市辖区内的农民、农业机械使用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须具有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且必须参加跨区作业队。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零配件、油料的供应工作,严禁假冒伪劣的农机零配件和油料进入市场。

2、信息服务: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以及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七、服务时限

根据农作物种植收获时间适时安排服务、接受咨询投诉和进行信息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及传真:0550-6851166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5.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

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监理站

三、服务对象

参与使用农业机械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农机监理站根据我市农业机械的作业使用规律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七、服务时限

全年根据农业机械作业使用规律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采取不定期安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监理站

联系电话:0550-7130161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6.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等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539号):六、部门职责。县级农机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实施;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农机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

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5]11)第二条: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第十一条:各省、区、市的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机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申请购置农业机械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并且要将经批准的补贴实施方案一周内下发到乡镇,宣传到村组,切实做到政策家喻户晓。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注意保护购机者个人隐私。

五、申请材料

1、所购机具及购机发票;

2、个人应提供购机者身份证、户口本、 “一卡通”(农户编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开户证明。

六、服务流程

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1)了解政策。购机前要仔细了解当年当地的补贴政策,不要轻信除农机化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补贴承诺。

2)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并购买补贴农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3)带机申请。购机者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以及市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市农机局办理申请手续,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待机申请的,可预约农机局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4)资格确定。在补贴资金基本充足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购买敞开补贴机具的购机者,然后依次保障购买重点补贴机具的购机者,具体办法由市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5)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市农机局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6)结算兑付。市农机局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市财政局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补贴金额拨付至购机者账户。

七、服务时限

即时受理,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及传真:0550-6851186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7.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及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财政部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05]11)第二条: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第十二条: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3)

2、《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皖农机计财〔201539号):五、补贴操作程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实申请补贴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机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购置农业机械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11日起至全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市农机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凡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新购买了当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均可申请补贴,不申请则无补贴。

五、申请材料

1、所购机具及购机发票;

2、个人应提供购机者身份证、户口本、 “一卡通”(农户编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开户证明。

六、服务流程

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1)了解政策。购机前要仔细了解当年当地的补贴政策,不要轻信除农机化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补贴承诺。

2)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并购买补贴农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3)带机申请。购机者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以及市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市农机局办理申请手续,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待机申请的,可预约市农机局上门核实。

4)资格确定。在补贴资金基本充足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购买敞开补贴机具的购机者,然后依次保障购买重点补贴机具的购机者,具体办法由市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5)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市农机局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6)结算兑付。市农机局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补贴金额拨付至购机者账户。

七、服务时限

即时受理,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及传真:0550-6851186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8.农机安全年度技术检验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对登记后的联合收割机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拖拉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监理站

三、服务对象

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所有人

四、申请条件

注册登记后的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

五、申请材料

(一)拖拉机年度检验必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拖拉机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3、拖拉机交强险证明;

4、车况符合安全驾驶操作规定的拖拉机。

(二)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必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3、车况符合安全驾驶操作规定的联合收割机。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机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站申请→农机检验员对车辆和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和核查→检验合格后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要求其所有人自行去维修厂维修、维护,重新检验合格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监理站

联系电话:0550-7130161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接待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农时季节在本县范围内设立跨区作业接待服务站,公布联系方式和工作规范,掌握进入本辖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做好有关接待和服务工作,保障外来跨区作业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监理站

三、服务对象

外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队。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零配件、油料的供应工作。

2、设立跨区作业服务接待站,确定专人负责接待跨区作业队。

七、服务时限

全年根据农作物收获的品种、时间、规模采取不定期安排接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监理站

联系电话:0550-7130161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10.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72号令)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监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我市农作物种植收获规律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时开展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七、服务时限

全年根据农作物收获的品种、时间、规模采取不定期安排宣传教育,纠正违章作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监理站

联系电话:0550-7130161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1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信息提供和发布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第二十六条:全国跨区作业信息由农业部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地方跨区作业信息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发布。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机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全年农作物种植品种、结构和规模及时收集整理信息,通过信息服务网络对外发布。

七、服务时限

全年根据农作物收获的品种、时间、规模采取不定期适时对外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局农机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0-6851166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12.联合收割机事故处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72号令)第四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五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监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农机监理站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农机监理站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七、服务时限

自接到报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监理站

联系电话:0550-7130161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13.农机报废处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监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五、申请材料

1、报废证;

2、原机械行驶证和牌照;

3、所有人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农机监理站主动告知农业机械所有人机械已达到报废期限;

2、农业机械所有人主动到有资质的报废企业进行报废;

3、农业机械所有人凭企业开具的报废证申请注销登记;

4、农机监理站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监理站

联系电话:0550-7130161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14.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投诉

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十二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3号)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机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我市辖区内的农民、农业机械使用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因农业机械产品销售、维修、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且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解,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机部门应在接受投诉后,立刻开展相关调查,并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局农机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0-6851166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15.农机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3号)第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机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农机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我市辖区农机维修人员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年初农机培训计划及时安排农机维修人员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七、服务时限

根据年初农机培训计划合理安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局农机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0-6851166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16.农机登记证书、驾驶证、号牌和行驶证补发换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4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拖拉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监理站

三、服务对象

拖拉机所有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拖拉机登记规定》。

五、申报材料

1.《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拖拉机登记的市农机监理站申请。

2.受理:市农机监理站受理后审核相关材料、确认拖拉机。

3.发放:通过审核后,向农机驾驶人补发、换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七、办理时限

对申请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农机监理站应当自受理之日15日内确认;农机监理站应当自受理之日1日内补发、换发拖拉机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监理站

联系电话:0550-7130161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17.农机驾驶证考试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弟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使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42号令)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3、《联合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72号令)第二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二、承办机构

市农机监理站

三、服务对象

符合申领条件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

符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

五、申请材料

(一)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四)拖拉机驾校培训合格证明。

六、服务流程

对符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七、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

(一)驾驶许可考试费(农机)   

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报名费  /人?次 10

2.交通法规考试费  /人?次 60

3.场地考试费 /人?次 60

4.道路考试费 /人?次 70

5.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 /人?次 40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监理站

联系电话:0550-7130161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18.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省农机局、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农机管[2013]65号)二、(一)申报流程  1.申请单位向县农机局、县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县农机局、县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共同研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上报市农机局、市商务局复审,并对拟确认的农机回收单位进行公示,时间5天。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机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机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三)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申请材料

1.《关于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活动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拆解和停放报废农机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若属租赁的,应附租赁合同等);

 5.拆解设备清单;拥有拆解设备的有效证明(如拆解设备发票;若属租赁的,应附租赁合同等);

   6.拆解场地消防设施清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农机局、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市农机局、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共同研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上报滁州市农机局、滁州市商务局复审,并对拟确认的农机回收单位进行公示,时间5天。

 2.公示无异议后,滁州市农机局、滁州市商务局作出批复,颁发《安徽省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并报省农机局、省商务厅备案。

 3.不予认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局农机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0-6851166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19.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农机)、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机)部门。

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2007年7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机管理服务站、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等,下同)从事农业机械管理、操作、维修等工作满1年以上的农村老拖拉机手。

四、申请条件

已通过乡镇认定办公室初审通过的农村老拖拉机手

五、申请材料

各乡镇认定办公室初审通过上报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滁州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七、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0-6851200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20.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2、《安徽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审批管理规定》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1、凡申请开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教学设备清单、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组织管理制度、生源预测情况,并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所在市农机管理部门。

二、承办机构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机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参与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教学设备清单、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组织管理制度、生源预测情况,并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完整的申请材料;

2、市农机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滁州市农机管理部门。

七、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农机局农机管理股

联系电话:0550-6851166

门户网站:http://njj.ahm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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