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23429/201807-41898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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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18-07-27 16:57 |
发布机构: | 明光市档案史志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27 16:57 |
生效日期: | 2018-07-27 16:57:29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名称: | 明光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1.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十)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3.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二条: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档案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档案管理理论、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信息化建设。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参观者凭有效身份证(驾驶证、现役军官证、学生证等)申请参观。
五、服务流程
1.预约:团体参观者来人、来函或来电预约,个人参观者及时办理。
2.受理:10人以上团体观众须提前3天电话预约,预约时间为每日开馆时间,由展示馆工作人员安排具体参观时间。团体观众须在参观前将单位介绍信或任务派遣书交至展示馆,参观当日提前10分钟在馆外排队入场。如遇重大或临时性活动,请遵从展示馆安排,已预约的团队参观由展示馆另行安排时间参观;个人参观者直接到展示馆,视情即时参观。
3.服务:团体参观服务,安排播放档案专题影视片、组织讲解员进行有序讲解和退场疏导。个人参观服务,主动引导参观、选择性讲解、视情况安排播放档案专题影视片。每次参观结束后,引导观众签名留言,对观众意见进行收集并及时反馈。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电话:0550—2270615
2.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档办发〔2012〕4号)第三条: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3.《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皖档发〔2013〕10号)第三条: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目的是宣传普及档案知识,增强中小学生的爱国爱乡情怀,树立中小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4.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二条: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档案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档案管理理论、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信息化建设。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生
四、申请条件
中小学校组织本校中小学生集体参加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五、服务流程
1.受理:中小学校来函或电话联系,说明参加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和活动需求。
2.接待:通过具体的馆藏实物、专题影视片、展板、文献资料,开展参观、档案知识讲座、知识竞赛或团(队)日等多种形式的,适应小学、初中、高中各学习阶段学生认知能力的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电话:0550—2270615
3.开展“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第二十三条: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档案部门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新举措、档案工作服务社会的新成绩、档案工作者投身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精神。
3.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档发〔2016〕9号)第三条:工作措施第(三)点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坚持将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好档案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利用 12·4国家宪法日、6·9国际档案日、重大纪念日、档案法治宣传月(周)等契机,组织开展档案法治文艺展演展播等活动,并通过汇编出版专题文献,举办大型展览,拍摄档案纪录片、动漫、微电影等多元化途径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更好地运用官网专栏、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来提高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度和影响力。
4.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二条: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档案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档案管理理论、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信息化建设。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业务指导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方式
现场设点、张贴宣传、网络宣传、发放宣传材料、组织观看档案展
五、服务流程
1.摆放宣传展品,供服务对象观看。
2.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咨询,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
3.提供宣传材料,供服务对象免费取阅。
六、服务时限
6月9日至14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业务指导股
电话:0550—2276052
4.企业和其他组织档案标准规范实施咨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一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业务工作,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档案业务指导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业务指导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按照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服务范围内,贯彻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时需要咨询服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受理: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函电等多种形式联系,说明在贯彻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时的咨询服务需求。
2.服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提出答复意见和建议,或面对面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和其他组织准确把握和贯彻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业务指导股
电话:0550—2276052
5.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咨询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档发〔2002〕8号)第十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法制建设。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行政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完善。第十九条完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一批急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宣传和贯彻。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四条:负责制定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对全市综合档案室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馆藏档案信息化和对全市信息化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业务指导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需要对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进行指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1. 接受咨询: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档案信息化工作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电话指导或实地指导。
2.指导: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形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或面对面开展指导服务。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业务指导股
电话:0550—2276052
6. 档案移交咨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2.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4.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三条:负责接收、收集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和现行文件,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的保管和整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公布、出版档案史料,公开现行文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列入市档案史志局(馆)年度档案接收(移交)计划
五、服务流程
(1)制定计划:市档案史志局(馆)根据《滁州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档案移交计划。
(2)下达通知:市档案史志局(馆)根据年度档案移交计划,下达档案移交通知书。
(3)检查指导:接到档案移交通知的国有企业,按照规范对拟移交的各门类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进行自检。自检过程中,对拟移交档案实体的整理、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编纂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发现有疑问的地方,可以通过来电来函进行咨询。市档案史志局(馆)根据移交单位需求提供上门服务,对拟移交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进行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档案移交工作业务咨询,一般的当即给予答复,特殊的一日内给予答复;联系上门进行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当即给予答复,确认上门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电话:0550—2270615
7.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咨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第十三条: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档案馆(室)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利用。完善并实施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试工作。
3.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四条:负责制定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对全市综合档案室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馆藏档案信息化和对全市信息化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业务指导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即将或正在开展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1.接受咨询: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电话指导或实地指导。
2.指导:能够电话指导的,采用电话方式答复;需要实地指导的,上门服务指导。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业务指导股
电话:0550—2276052
8.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4.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三条:负责接收、收集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和现行文件,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的保管和整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公布、出版档案史料,公开现行文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目录。
五、服务流程
1.向社会公布:通过市档案史志局政务公开网以及《市档案史志局(馆)指南》向社会公众公布馆藏开放档案目录。
2.咨询和登记:持有合法证明的利用者到馆寄存随身携带物品,填写登记表,接待人员主动提供初步查阅咨询。
3. 检索目录:利用者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进行档案目录检索。可以使用为利用者配备的服务指南、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也可以请接待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或代为查找。
4.阅览目录。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线索后,可以阅览、摘抄开放目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电话:0550—2270615
9.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4.《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三条:负责接收、收集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和现行文件,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的保管和整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公布、出版档案史料,公开现行文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五、服务流程
1.查阅登记:持有合法证件的利用者到馆寄存随身携带物品,填写登记表,接待人员主动提供初步查阅咨询。
2.检索目录:利用者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进行档案目录检索。可以使用为利用者配备的指南、开放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询,也可以请接待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或代为查询。
3.阅览档案: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线索后,填写《调卷申请单》。接待人员将分批从档案库房调出原始档案,或向利用者提供电子档案、缩微胶片档案等,供利用者在阅览室内进行阅览。
4.相关服务:利用者可以阅览、复制、摘抄与查询目的相关的开放档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电话:0550—2270615
10.地方党史、地方志资料查阅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和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3.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七条:负责对全市史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史志出版发行物进行审定或者协助审定;进行史志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读史用志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个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带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相关证明材料交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审核无误后,由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调出相关资料以供查阅。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电话:0550-2276053
11.地方党史、志鉴编纂、开发、研究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提供业务指导。
2.《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加强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志鉴编纂工作的行业、部门、单位等的业务指导。
3.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七条:负责对全市史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史志出版发行物进行审定或者协助审定;进行史志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读史用志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个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带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需要指导的单位、个人向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提出提供服务申请;
2.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根据需指导单位编纂等情况在业务方面给予指导、解答。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电话:0550-2276053
12.镇、村和企业志编纂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和乡(镇)志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在全省开展编纂名镇、名村、名企志工作的通知》皖志办〔2013〕25号第一自然段:为了引导、规范全省镇、村志和企业编纂工作,提高志书编纂质量,推动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在全省开展镇、名村和名企志编纂工作。
4.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七条:负责对全市史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史志出版发行物进行审定或者协助审定;进行史志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读史用志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三、服务对象
乡(镇)、村、企业
四、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志书编纂的镇、村和企业
五、服务流程
1.承编单位向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提出提供服务申请;
2.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根据承编单位编纂情况在业务方面给予指导、解答。
六、服务时限
根据需要跟踪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电话:0550-2276053
13.旧志整理及合作交流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2.《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4: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编辑出版历代方志集成,分类整理旧志资料。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交流与合作。
3.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六条:负责中共明光地方史、大事记、资料专题和明光地方志、年鉴、人物传记等历史资料及各类地情信息资料的征集、编纂、出版及发行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三、服务对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四、服务条件
开展地方志古籍文献研究、方志著述等相关课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五、服务流程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提出的地方志文献研究课题,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积极协助,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服务时限
跟踪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电话:0550-2276053
14.口述史记录整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8: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征集范围和渠道,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2.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六条:负责中共明光地方史、大事记、资料专题和明光地方志、年鉴、人物传记等历史资料及各类地情信息资料的征集、编纂、出版及发行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某一阶段、某一课题具有一定资料价值的亲历者,有表达愿望的,可以提出做口述记录申请。
五、申报材料
1.提供公民身份证
2.证明是某一事件亲历者的证明材料、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接受申请对象证明材料、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2.了解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时段的背景材料; 3.列好口述史提纲;
4.约定时间进行访谈,根据录音整理访谈稿。
5.访谈稿经申请人审阅同意,做好保存管理存档。
七、服务时限
视具体情况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电话:0550-2276053
15.地方党史、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社会服务。
2.《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10: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方志文化建设,培育地方历史记忆。
3.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六条:负责中共明光地方史、大事记、资料专题和明光地方志、年鉴、人物传记等历史资料及各类地情信息资料的征集、编纂、出版及发行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地方党史、地方志资源。
五、服务流程
1.接待登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提交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并主动提供初步查阅咨询服务。
2.检索目录:工作人员通过搜索查找相关内容。
3.答复查询:工作人员检索后,立即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利用者查询结果。未能查到相关线索的,将检索情况告知利用者;查到所需档案目录线索的,将查阅资料流程告知利用者。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电话:0550-2276053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地方志书出版后,编纂单位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2. 《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七条:负责对全市史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史志出版发行物进行审定或者协助审定;进行史志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读史用志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三、服务对象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方志馆
四、服务条件
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方志馆
五、服务流程
1.志鉴等成果出版后,依规移交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或者图书馆、方志馆一套。
2.志鉴成果及时送部分单位赠阅,发挥社会效益。
六、服务时限
志鉴等成果出版后及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电话:0550-2276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