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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223429/201807-19373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8-07-27 16:56
发布机构: 明光市档案史志局  生成日期: 2018-07-27 16:56
 生效日期: 2018-07-27 16:56:20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词: 公共服务清单
称: 明光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公共服务清单

明光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18-07-27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1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 1.《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十)通过报送或推介相关档案信息、编辑出版档案选编、举办档案展览、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送档案信息进农村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3.《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二条: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档案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档案管理理论、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信息化建设。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2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 1.《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档办发〔2012〕4号)第三条: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七、通过加快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发档案文化产品、举办档案展览展示、制作电视节目、发布网络视频、发行音像制品等多种形式,提升档案开发利用水平。
3.《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皖档发〔2013〕10号)第三条:安徽省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是由省档案局和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活动场所。目的是宣传普及档案知识,增强中小学生的爱国爱乡情怀,树立中小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4.《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二条: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档案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档案管理理论、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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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展“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 1.《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第二十三条:加强档案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档案部门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新举措、档案工作服务社会的新成绩、档案工作者投身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精神。
3.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七五”法治宣传教育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档发〔2016〕9号)第三条:工作措施第(三)点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坚持将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好档案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利用 “12·4”国家宪法日、“6·9”国际档案日、重大纪念日、档案法治宣传月(周)等契机,组织开展档案法治文艺展演展播等活动,并通过汇编出版专题文献,举办大型展览,拍摄档案纪录片、动漫、微电影等多元化途径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更好地运用官网专栏、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来提高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度和影响力。
4.《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二条: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档案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档案管理理论、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信息化建设。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业务指导股
4 企业和其他组织档案标准规范实施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一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业务工作,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档案业务指导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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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咨询 1.《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档发〔2002〕8号)第十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法制建设。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行政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完善。第十九条:完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一批急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宣传和贯彻。
2.《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四条:负责制定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对全市综合档案室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馆藏档案信息化和对全市信息化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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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档案移交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2.《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4.《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三条:负责接收、收集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和现行文件,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的保管和整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公布、出版档案史料,公开现行文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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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咨询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第十三条: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列入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统筹安排,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八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建成以数字资源为基础、安全管理为保障、远程利用为目标的数字档案馆(室)体系,实现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利用。完善并实施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试工作。
3.《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四条:负责制定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对全市综合档案室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负责馆藏档案信息化和对全市信息化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工作。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业务指导股
8 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4.《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三条:负责接收、收集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和现行文件,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的保管和整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公布、出版档案史料,公开现行文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服务工作。
市档案史志局档案馆务股
9 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4.《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三条:负责接收、收集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和现行文件,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的保管和整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纂、公布、出版档案史料,公开现行文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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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地方党史、地方志资料查阅 1.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和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3.《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七条:负责对全市史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史志出版发行物进行审定或者协助审定;进行史志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读史用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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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地方党史、志鉴编纂、开发、研究指导 1.《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提供业务指导。
2.《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加强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志鉴编纂工作的行业、部门、单位等的业务指导。
3.《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七条:负责对全市史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史志出版发行物进行审定或者协助审定;进行史志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读史用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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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镇、村和企业志编纂工作指导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
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和乡(镇)志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在全省开展编纂名镇、名村、名企志工作的通知》(皖志办〔2013〕25号)第一自然段:为了引导、规范全省镇、村志和企业编纂工作,提高志书编纂质量,推动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在全省开展镇、名村和名企志编纂工作。
4.《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七条:负责对全市史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史志出版发行物进行审定或者协助审定;进行史志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读史用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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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旧志整理及合作交流 1.《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2.《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4: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编辑出版历代方志集成,分类整理旧志资料。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交流与合作。
3.《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六条:负责中共明光地方史、大事记、资料专题和明光地方志、年鉴、人物传记等历史资料及各类地情信息资料的征集、编纂、出版及发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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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口述史记录整理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8: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征集范围和渠道,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2.《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六条:负责中共明光地方史、大事记、资料专题和明光地方志、年鉴、人物传记等历史资料及各类地情信息资料的征集、编纂、出版及发行等工作。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15 地方党史、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 1.《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社会服务。
2.《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10: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方志文化建设,培育地方历史记忆。
3.《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六条:负责中共明光地方史、大事记、资料专题和明光地方志、年鉴、人物传记等历史资料及各类地情信息资料的征集、编纂、出版及发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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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地方党史、志鉴出版物赠阅 1.《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五号)2007年2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地方志书出版后,编纂单位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2.《关于设立明光市档案史志局的通知》(明编〔2013〕33号)市档案史志局主要职责的第七条:负责对全市史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史志出版发行物进行审定或者协助审定;进行史志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开展业务培训和读史用志工作。
市档案史志局史志股
备注:宣传咨询、信息公开、信访办理、突发应急以及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等作为共性服务事项,不列入单位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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